我市2003年前失地农民有序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新老失地农民待遇差距逐步缩小
今年以来,市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财政、国土等部门积极稳妥推进去年人大一号议案“关于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相关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市三个古城区第一阶段(1999年至2003年)开展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已基本结束,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认定的1999―2003年底前的被征地农民共3218人。第二阶段1998年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正在有序展开。
由于历史的原因,2003年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待遇相对于之后的有一定的差距。为有效保护前者的权益,今年以来,我市将被征地农民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年龄从“4048”,放宽到了“3545”;不管“老征地”还是“新征地”人员,只要其符合规定都统一将征地保养金提高到了390元。
1999―2003年底前的被征地农民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第二年龄段人员多数已实现就业。第二年龄段人员1439人,占总数的45%。这部分人员年龄相对比较轻,多数已实现就业,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使有少数失业人员,各区也及时按照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引导其实现就业。二是第三年龄段人员补缴城保工作有序展开。第三年龄段人员911人,占总数的28%。对于第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预计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本人申请一次性补缴。目前各区已开展办理补缴工作,预计2010年2月底前可完成。三是第四年龄段人员均已享受征地保养金。第四年龄段人员868人,占总数的27%。这部分养老年龄人员,保养金现由保险公司每人每月发放170元左右,再由民政部门补差至每人每月390元。
同时,我市紧锣密鼓开始第二阶段1998年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意见明确了户籍在市区范围内、1998年底前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按照个人申报,社区、派出所、街道初审,区国土资源、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审确定,并明确各区政府确认并公示时间应于明年3月底前完成。对于符合条件的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预计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本人在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于2010年6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补缴金额按2009结算年度规定。《补充意见》还明确了我市吴中、相城、园区、高新区等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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