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共管理(MPA)研究生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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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共管理(MPA)研究生课程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5-12-07
关于做好公共管理(MPA)研究生课程
进修班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培养高层次公共管理人才,按照《2005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苏干教[2005]2号)和全省大规模培训公务员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经商定,我厅分别与南京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办学点)、扬州大学联合举办公共管理(MPA)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与条件:各级机关、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工作满三年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大专毕业生。
二、课程设置:课程班主要开设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共经济、管理心理学等公共管理(MPA)的14门课程和突发事件处理等专题讲座。
三、结业:凡修完课程班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学员,分别由南京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办学点)、扬州大学颁发公共管理(MPA)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其中是公务员的,所在单位将其学习成绩记入《公务员培训证书》,并作为考核、培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学制与学费:课程班学制两年,主要利用双休日上课。学费由南京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办学点)、扬州大学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员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部分或全部资助,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学员经批准可酌减。
五、学位申请:获得结业证书的课程班学员,凡具有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而且工作三年以上者,可按照国家和南京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办学点)、扬州大学学的有关规定,通过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方式申请公共管理(MPA)硕士学位。
六、课程互认:获得本课程班结业证书的公务员可视同完成全省“五+X”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所规定的必修课程;修完全省“五+X”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规定的必修课程并经考核考试合格的公务员,可免修本课程班中相对应的四门课程。
七、报名手续: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学员报名应经本部门人事(干部)处同意,填写《江苏省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申报表》,并报省人事厅审核;2、各市学员报名应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填写《江苏省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申报表》,经市人事局盖章后,报省人事厅审核;3、学员携带:(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同一底版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照片两张、(3)学历证书(复印件)、(4)《江苏省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申报表》等,于12月19日至23日前到南京大学(025-83686227)、北京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办学点025-86585377)、扬州大学(0514-7991517)报名。
八、办学基地:全省暂设两办学基地,苏南办学基地设在南京,由我厅分别与南京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办学点)联合办学,省级机关和苏南地区学员可在南京面授;苏北办学基地设在扬州,由我厅与扬州大学联合办学,苏北与苏中地区的学员可在扬州面授。
九、招生指标:省直各单位一般可报1至3人;各省辖市每市一般可报20至50人,各县(市)指标由各市人事局分配。
十、工作要求:各市人事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处要认真抓好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推荐报名工作,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申报,并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保证本地区、本部门申报人员的质量、数量。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申报人员一定的学习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资助,
各级人事部门在抓好本项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联系电话:025-83236056。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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