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保险覆盖所有职工
职工权益得保障 单位风险得化解
顾苏原系江苏苏州市金阊区彩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在2002年9月16日参加招商洽谈活动下班途中,一场交通事故使他颅脑受伤,成为植物人。好在顾苏所在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经相关部门认定,顾苏系工伤,苏州市工伤保险基金现已为其支付医药费等各种费用计100余万元。
仅2003年上半年,苏州市区共认定工伤332件336人;受理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认定工伤8件,否定1件,调解处理3件;劳动能力鉴定近千件。
从2001年起,苏州市对233名1―4级工伤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63名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69名工伤职工的护理费通过银行、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使工伤职工享受到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苏州市工伤保险启动于1997年,目前,全市8个统筹地区已全面实施,并覆盖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截至今年9月末,苏州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04.2万,其中企业职工91.3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2.9万人。工伤保险费征缴率稳定在99%左右。
用人单位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苏州市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时,积极探索、超前研究,将所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险。《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有劳动者。”
苏州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庆华介绍,根据苏州市的实际,他们考虑到企业及其职工直接从事生产劳动,工伤风险大,急需工伤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也同样会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从而存在工伤风险,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机关事业单位转制分流,工作人员身份的转换以及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流动,也需要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的支持。为建立完善的、覆盖全社会的保险体系,他们积极探索,在工伤保险改革时,将所有用人单位都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使工伤保险覆盖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全体人员,保障全体职工的基本权益,不仅为企业,也为机关事业单位减轻负担发挥作用。
规范认定程序 保障职工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环节,涉及职工权益,工作最艰巨、复杂,尤其苏州市是个体工商户较多的城市,工伤认定、取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多,为此,他们制定了工伤认定的工作程序。为提高工伤认定的准确率,维护认定的公正性,专门成立了由局医疗、工伤保险部门、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职工权益保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伤认定小组,由局工伤保险负责人任组长。同时,建立了工伤认定会议制度,实行集体把关、按程序办事,确保了工伤认定的准确性。6年来,行政复议案例较少,得到工伤申报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肯定。
在苏州市劳动保障局,记者见到成摞整理有序、记录规范的工伤档案,6年来,所有工伤事件,从信访、申报登记到处理情况的相关数据都进行归档,并做了电子文档。如遇重伤以上事故或因事实不清影响认定的,工伤认定人员必多次***调查,到实地取证,遇到情绪激动的工伤事故人员,他们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直到弄清情况。
宣传引导与组合式参保促扩面
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面对一些用人单位拖延甚至拒绝参保的情况,苏州市劳动保障局通过举办以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为主要对象的社会保险大型报告会;举行“社会保险情系千家万户”系列宣传活动,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并开通工伤保险群众热线,局领导直接与群众对话,努力做好宣传工作因势利导;另一方面,实行“组合式”参保办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一张单子结算”、“一揽子征收”,一个单位只要参加了养老、医疗保险,就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他们还与市总工会、市外办等单位联手,采取“联合式”制约措施,未参保单位领导不得评劳模、出国等,有效增强了单位领导的社会保险意识,提高了参保的自觉性。
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使苏州市社会保险五项改革同步进行,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促进了用人单位的安全预防事故工作;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职工在不同所有制单位间的流动,推动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即将实施,王庆华说,他们将全市联动,进行大规模宣传、咨询活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确保工伤保险由现行政策平稳过渡到《条例》新规定上来。借《条例》实施的东风,使苏州的工伤保险扩面和管理工作再上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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