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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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按照省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5%,即1960元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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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事宜的复函(中人社[2013]153号)-中府办函〔20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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