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7]137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各类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现就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在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一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本通知下发之后初次参保的,除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属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参保的,应提供我市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应提供《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属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参保人初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社会统筹金支付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25%;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50%;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75%;缴费满三年的,不再受上述分段支付待遇的限制。
四、本通知下发以前、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参保人已经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连续缴费的时间,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计算分段支付待遇,但不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中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的,视为新参保,应受上述分段支付待遇的限制。
六、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前在市内四区及以前在五市三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此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前后累加为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青岛市统筹区域外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并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转入之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应按规定办理补缴。
七、参保人员应确保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对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骗保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在市级统筹范围内执行。其他五市应参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