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山市迁之喜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告(举证)
本局受理李英梅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配偶的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迁之喜物流有限公司,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
一、公告文书:编号:2301***********01《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二、受送达人:中山市迁之喜物流有限公司。
三、内容:申请人李英梅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是:对其配偶梁锦彬于2022年11月11日1时8分左右驾驶粤P82626号重型厢式货车在途经105国道2621Km+10m路段时发生的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5天内就该职工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区分局
联系人:范荣记、刘嘉乐
联系电话:88555610
联系地址:中山市西区沙朗恒苑路31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