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钦市价综〔2016〕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8日
钦州市物价局 民政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关于进一步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钦市价综〔2016〕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各县(区)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桂价电〔2016〕2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5个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1〕1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和方式
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 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 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二)中止条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低于6%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明确联动机制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
三、进一步完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计算方法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与CPI同比涨幅乘积。具体计算公式为:(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市CPI月度同比涨幅(%);(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市CPI月度同比涨幅(%)。
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算计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四、提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每月CPI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CPI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加强资金保障
根据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当地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六、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开展宣传,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与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物价局 钦州市民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
2016年12月23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