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禁火令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特发布凤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在禁火区域内实行“六个严禁”: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烧田埂;
(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四)严禁野外丢烟头火种、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五)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钱;
(六)严禁违规炼山等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痴、呆、傻、聋、哑、瞎”等特殊人群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引发森林火灾的,将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规野外用火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请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务必立即报警,举报(报警)电话:12119。
凤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