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服务建设单位优化营商环境
7月8日,记者从市司法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市人民政府近日颁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落实深化改革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持续推动档案馆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推进城建档案的法治建设,2007年9月1日政府规章《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对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保护、利用进行规范,有效促进和保障了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完善以及审批制度改革、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进,原有《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本次修改根据国家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关于工程建设档案“预验收”的规定;同时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对原有《办法》的部分条款内容作出修改完善。
新修改的《办法》根据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职责,对相关部门名称作出修改。此外,结合住建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将关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围的数条规定进行整合,清单式列举便于工程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了解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接收和管理的城建档案范围。对关于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收集、移交档案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立项起,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约定建设工程档案编制、移交事项,更便于操作。
新修改的《办法》取消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明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考虑到国家、自治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有专门规定,从优化服务角度,修改后的《办法》要求,对于属于市、县(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开展相关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时,要主动与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验收工作要求相衔接,为相关企业开展档案收集移交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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