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供热条例主要内容新闻发布会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菏泽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结构
《条例》共分八章五十九条,设有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管理、投诉与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管理责任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服务工作。
四、管理规定
(一)规划与建设方面。共八条。重点对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地热能供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供热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供热经营设施建设、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建设、集中供热管线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供热管理方面。共十四条。重点对供用热合同、住宅小区供热条件、供暖期、充水试压、稳定供热、供热温度、供热补贴、供热价格、新建住宅供热、新建住宅供热设施保修期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用热管理方面。共六条。重点对热用户申请用热、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热费缴纳、规范用热以及用热住宅小区(单位)二级换热系统水电使用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设施管理方面。共五条。重点对供热设施维修养护更新责任、供热经营设施移交、供热设施安全管理和应急抢修、单位和个人规范用热热用户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投诉与争议处理方面。共十一条。重点对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处理投诉、供用热问题责任界定、温度检测、热费退费、争议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法律责任
《条例》法律责任共七条,综合运用了经济、司法和行政等手段,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供热企业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供热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热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是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且计量器具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申请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二)利用地热能供热的法律责任。利用地热能供热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建设、运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危害供热设施行为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有危害供热设施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未按照规定批准利用地热能供热、未按照规定履行对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投诉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等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用于供热的各种设施设备,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供热管道、散热设备及***等。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设施,是指除热用户室内自有供热设施以外的供热企业管理或者建设的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管网、换热系统、温度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等。
生产用热、公共建筑用热依照供热用热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作为市供热主管部门,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工作。一是召开宣贯会议。尽快组织召开相关部门、供热企业、物业服务公司、热用户代表等参加的《条例》宣贯会、座谈会、专题讨论会,通过一些列会议,掀起《条例》宣贯的热潮。二是组织学习培训。对全市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企业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认真学习《条例》,熟悉《条例》,吃透《条例》精神,增强对《条例》的理解力和执行力,提高按照《条例》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自觉性。三是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上街咨询、入社区宣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条例》,提高《条例》的知晓率,使广大群众在了解的基础上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模范遵守《条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做好《条例》宣传的同时,我们将带头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照《条例》的有关内容,积极、主动做好城市供热工作。重点完善城市供热规划,合理布局热源,有效分配热负荷;停暖期间,加快供热设施更新改造,提高供热能力和效率,保证供热质量;认真落实供热经营许可证制度,合理确定供热准入门槛,建立、完善供热退出和应急保障机制,规范供热市场行为;进一步完善供热合同、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提高供热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热费收缴、退赔等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减少收费矛盾;进一步加强对供用热双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我们一定认真贯彻好、执行好《条例》,着力解决城市供热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促进我市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