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菏退役军人发〔202
根据规范性文件修订有关规定,对2016年12月起施行的《菏泽市抚恤定补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2016年12月施行的《办法》有效期已到,《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办法》有必要继续施行;二是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有必要根据最新的政府机构职能明确责任分工;三是我市各地在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需要通过修订予以总结推广。
二、修订的相关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央军委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299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新《办法》在以下几个地方进行了修改:
(一)明确职责分工
明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并对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
(二)规范相关概念
将原《办法》第二条“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修改为“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三)修改调整的内容
1.将原《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调整为新《办法》中的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二)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租金减免;(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2.将原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整合为新办法第九条:“ 农村无住房或者现住房残破简陋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已纳入政府低保保障范围的优抚对象自建(修缮)住房按照下列标准进行优待:(一)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自建住房优待补助金额每间6000元,修缮住房优待补助金额每间4000元,最多不超过3间;(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自建住房优待金额每间4000元,修缮住房优待补助金额每间3000元,最多不超过3间;(三)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其他低收入优抚对象自建(修缮)住房优待标准,由县(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优惠政策。”
3.将原《办法》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应当优先安排。”调整为新《办法》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4.将原《办法》第二十四条“(三)社会福利***公益金;”调整为第十八条“(三)县区财政配套资金;”
(四)删除的内容
1.将原《办法》第六条中“优抚对象享受住房优待时分为城区优抚对象和农村优抚对象”删除。
2.将原《办法》第十二条“城区优抚对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优先选房,优先配售。”删除。
政策文件:《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菏退役军人发〔2021〕43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