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制定村(社区)经济责任审计规程
为指导规范和组织实施村(社区)经济责任审计,促进村(社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质增效,兰山区审计局与兰山区半程镇、枣园镇人民政府联合制定《村(社区)经济责任审计规程》。《规程》的出台,是该区加强村(社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机制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规程》共8章、77条,从村(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的术语和定义、审计组织、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过程、结果运用、立卷归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规程》指出,镇街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负责辖区内村(社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的审计人员。审计机构在镇街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区审计机关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规程》要求,镇街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项目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当在做好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认真评估被审计村(社区)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报镇街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镇街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处理。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应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并将整改情况报审计机构。镇街党委、政府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村(社区)干部管理、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县区审计机关应当对村(社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督查。
《规程》强调,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线索时,或者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及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村(社区)集体利益的侵害时,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镇街党委、政府报告或通过镇街政府提请有关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配合;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村(社区)干部及所在村(社区)存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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