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邻里纠纷推倒栅栏这可不是小事一审判决侵害他人财物赔偿4000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诗嘉)邻里产生纠纷,动手推倒对方铁栅栏,这算不算小事?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出答案:动手方要为自己行为买单,赔偿损失4000元。
原告为王大妈,今年55岁,沙洋人;被告为王某,男,今年63岁,沙洋人。
前不久,原告就自家财产受损一事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000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查明,2020年9月20日,双方因相邻地界问题产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所承包的位于沙洋县十里铺镇一树林外围铁栅栏推倒,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4000余元。庭审中,被告认可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一审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将原告所承包的一树林外围铁栅栏推倒,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4000余元,法院酌情予以支持赔偿4000元。原告诉请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因缺乏法律依据等,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认为,公民的一切言行均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一旦违法必将被追责,奉劝心存侥幸者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否则必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