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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修订张湾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开信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14日发表  

关于征求修订《张湾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

公开信


张湾辖区各位居民:

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审批效率,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安排,现将《张湾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公示一周(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18日)并公开征求各位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邮件、电话等形式予以反馈。

联系人:张婷

联系电话:0719-8512100

邮箱:928517057@qq.con

***:《张湾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张湾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张湾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16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鄂政办发[2020]56号)、《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21〕41号)《张湾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张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湾区域内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小额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是指纳入国家投资规划或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单项投资额度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20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及10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项目建设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项目审查

第五条  小额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查登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  资金未落实的或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小额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确属急需实施的项目,经区财政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审批。

第七条  各乡镇街办、西城开发区、工业新区和区直部门拟建的小额工程项目应进行实地调研、多方论证,确需建设的,工程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性质、资金筹措、建设规模等)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备案。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项目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通过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方式进行,其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余的执行分散采购,具体规定如下:

(一)集中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和方式

根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规定,投资预算60万元以上的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修缮工程,10万元以上的审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及和方式

1、投资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及4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2、投资额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4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4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需用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以上采购行为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实施。

3、涉及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第九条  小额工程项目发包必须采用公开方式进行,对于应急抢险或特殊的应公开发包的小额工程项目,确需实行直接发包的,须召开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理由说明及集体决定意见等资料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符合《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规定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可按照本管理办法分散采购的方式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小额工程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项目审查登记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查登记,审查登记时提供以下材料:

1、采购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写明工程名称、批准机关、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采用采购方式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上级、本级政府下达的投资计划,区政府会议纪要或区领导签批意见视同立项。

3、投资评审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

4、审查登记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张湾区政府性工程投资项目审查登记表一式四联。

(二)发布公告

公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固定格式,并填写张湾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布公告审批表,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及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三)采购流程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地点

符合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第十二条  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如果审计结算价超过法定应招标400万元限额标准10%的,视作规避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不可抗力导致的增加除外);审计结算价超过小额项目标准60万元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的,视作规避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管理规定公开发包(不可抗力导致的增加除外)。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发包的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先商请发改、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待评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造价累计超过合同价10%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可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由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监理人员)等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报乡镇街道、西城开发区、工业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实施单位管理班子必须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并定期开展稽查活动。若发现施工单位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同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的规定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人员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备案。

第十七条  规范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分期分批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可以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98.5%,预留1.5%的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且有质保合格验收证明后结清。项目实施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依据相关合同和财政部门出具的支付审批单支付相应的款项,款项结算过程中必须凭合法票据支付。

第四章  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小额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负总责。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小额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应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必须先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工程返工造成工期延长等问题,承包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重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进行监理。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小额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受委托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监理人员参加,并签字认同。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审计。小额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除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外,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参考。区财政部门进行***和结(决)算评审,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把定额、信息价作为参考价,最终以市场调查价为准。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项目单位复查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部门没有要求的,送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审核确认。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审核结算时应提供项目审查登记表、合同、票据等要件,区财政部门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材料合格证明、检测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办、西城开发区、工业新区和区直部门对本辖区域内本单位(包括下属二级单位)所有小额工程项目采购实行全过程监管,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切实加强对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小额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对象实施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单位履约评价机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将履约等行为评价结果报区财政局,统一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凡将小额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发包的,凡将应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后进行发包的,凡将已施工、已完工的小额工程项目工程再进行补办发包程序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承包和建设管理中发现受贿、行贿、围标、串标、无故弃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投标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单位,2年内不得参加张湾区范围内各类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整体或肢解后非法转让给他人的;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义务的;

(四)中标人无故拖延工期、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

(五)履约等行为的评价未达 80 分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张湾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张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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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01:39:4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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