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建立夷陵区新冠肺炎防控线索投
各乡镇(街道、试验区),区直各部门: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上下同心群防群控,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潜在传染源,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和宜肺炎防指办文〔2020〕34 号的要求,现将建立夷陵区疫情防控线索投诉举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对象
(一)凡 2020 年 1 月以来,从武汉及外地返夷人员,未按照要 - 2 - 求主动到辖区社区居(村)委会登记,刻意隐瞒相关信息,不自觉履行居家隔离观察 14 天,隔离期未满随意外出者;
(二)密切接触者在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不执行隔离观察措施,随意外出者;
(三)近期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不主动到发热门诊就医者;
(四)私自接纳、容纳外地居民在家留宿或出租房屋给外地居民,刻意隐瞒不报或不主动报告者;
(五)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擅自举办酒席、聚餐、聚会、聚众等聚集活动者;
(六)违反禁令,猎杀、运输、交易、加工或食用野生动物者;
(七)除满足群众日常生活必须的超市、医院、农贸市场、加油站、婴幼儿用品店、药店等外,其他违反禁令私自经营者;
(八)疫情期间违反禁令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者;
(九)在防疫工作中弄虚作假、未尽职尽责,造成重大隐患或重大风险者;
(十)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及渠道
(一)开通网上举报渠道,通过夷陵区人民政府网站区长信箱投诉、举报(http://www.10.gov.cn/)。
(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
(三)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举报对象真实姓名及其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相关信息。
三、核查处理
(一)各乡镇(街道、试验区)指挥部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如实记录,及时分办、核查、处理,并提供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情况。
(二)各乡镇(街道、试验区)对经核查线索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方式由各乡镇自行确定,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对不实举报、恶意诬陷、制造谣言的行为,要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三)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其身份、举报内容等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奖励办法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夷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欢迎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如实举报。
夷陵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