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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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06日发表
本网讯 据悉,为进一步缓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的生活困难,让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9]7号) 文件精神,长阳人社局、财政局经过共同研究并请示县政府同意后,从2011年1月起适当提高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调整后的长阳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如下:1、非因公死亡人员符合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60元调整为447元。2、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符合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280元调整为481元。3、上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孤身一人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492元、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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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23:02:0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