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示—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梁海燕)
梁海燕(佛山市禅城区海利制衣厂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418***********224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佛禅人社行处告字〔2015〕38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吴燕珊、唐瑞珍、董文华、甘志鑫、许惠和梁文镇等6名工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27009元。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6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
佛禅人社行处告字〔2015〕第38号
被告知人:梁海燕(佛山市禅城区海利制衣厂经营者)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159号A座工业厂房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吴燕珊、唐瑞珍、董文华、甘志鑫、许惠和梁文镇等6名工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27009元,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吴燕珊、唐瑞珍、董文华、甘志鑫、许惠和梁文镇等6名工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27009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57号A座首层33号(禅城区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6室)
联系人:张国强、黎 源,联系电话:82621200。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