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持续整治的通告
索引号: | 011158671/2017-08478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保康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12-02 | ||
标题: | 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持续整治的通告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城区已锁定的三(四)轮车全部整治取缔到位,但仍有不少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辆、假牌套牌无牌车、未按技术标准进行年度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货运三轮车乱停乱放、城乡客运面的在城区滞留带客、机动车辆随意掉头等现象仍然突出。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整治取缔三(四)轮车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工作部署,现就城区交通秩序持续整治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临时停靠点
对光千社区门口、县医院门诊路口、老汽车站门口三处许可的三(四)轮车临时停靠点全部取消,凡是在以上三处停放的机动车辆,一律按违反禁停标志、乱停乱放进行处罚,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
二、加强货运三(四)轮车规范管理
货运三(四)轮车是城市发展不可替代的机动车辆,但不得无序发展和盲目经营,上路行驶和停放一切要符合交通法律法规。自本公告之日起,城区货运三(四)轮车一律挂真牌,一律参与车辆年度检验审核,驾驶员一律持有驾驶证,一律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在人行道、临时停车位无序乱停乱放,一律不得超速行驶,超过使用年限的一律报废,请各位驾驶员依据交通法规持相关资料到车管所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经查出按车辆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三、加强非法客运车辆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道路运输许可的机动车,严禁安装、悬挂用于招揽旅客的各类标识、标志(出租车顶灯、滴滴打车、网约车、出租车牌等)。否则,将予以收缴。
四、加强机动车辆规范管理
1.禁止一切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违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
2.禁止机动车在城区随意掉头、变道、碾压双黄线、逆向行驶,违者记3分,罚款200元。
3.禁止占用公交专用停车位,违者记3分,罚款100元。
4.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2000元罚款。
5禁止在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者记3分,罚款100元。
6.未按技术标准进行年度检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
五、规范农村小型客运车辆停放管理
根据县城实际情况,农村小型客运车辆进城后,一律在临时停车位有序停靠,不得沿街揽客、滞留带客。否则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保康县公安局
保康县交通运输局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