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民政 救济 办法 通知
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实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物价局制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我区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民政局是我区组织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审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格,制定我区每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七条 区财政局配合区民政局拟定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区民政局提出的下一年度的保障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设立“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并委托银行按月将保障金核拨下发到户。
第八条 区卫生局应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劳动能力鉴定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的收入证明,并做好对保障对象的劳动就业前培训和优先安排就业。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制订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要求,配合区民政局组织、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核;做好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经费的预算;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扶活动。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接受城乡居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加具意见上报;负责对保障对象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做好两次公示,并为居(村)民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区3年以上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列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二)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下岗基本生活费、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职、下岗以及退休人员;
(三)失业救济期满仍不能重新就业,并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其有正当理由仍不能就业的证明,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属农村五保对象的;
(二)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有落实计划生育和处罚措施的;
(三)年满19岁以上有劳动能力但无参加工作的人员,经劳动部门或其他部门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四)由于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不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而造成被赡养人或被抚养人生活困难的;
(五)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收养弃婴、弃童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二次购楼、建房(危房重建的除外)或银行按揭购房供楼期间的;
(八)自购住房或自建住房不满3年的(遇重大疾病的除外);
(九)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长期人户分离的;
(十一)因重大投资项目或操办婚丧事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前已购买、使用电视机、电冰箱、热水器和家庭固定电话等家用电器,不影响其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有汽车、非经营用的摩托车、空调器并正使用的,不能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后,新安装空调或购买汽车、非经营用的摩托车的,取消该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资格。
第四章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合法收养的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范围:
(一)上年度股份分红;
(二)各类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三)相对稳定的自营收入(含农副业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
(四)家庭财产出租、变卖的收入;
(五)继承、接受赠与以及股本、股息、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六)各种退(离)休金、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七)他人定期资助的资金;
(八)其他应列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范围累加计算。
(二)在职职工的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的退(离)休金、下(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被所在单位拖欠的,也计算在应得收入。
(三)在职职工及企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剔除合理开支后计入家庭收入。以上所称合理开支包括职工本人按规定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子女接受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应缴纳的书杂费、职工家庭成员参加的非商业性医疗保险费以及职工异地安置时在用完安置费的前提下用于购买自住安居房所需的部分支出(仅限于每人购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每户5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
(五)从事个体经营和临时性工作以及从事其他有报酬工作,其收入无法界定,又无法提供单位证明的,其收入按我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职工本人户口在城镇,家庭其他成员户口在农村的,其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职工本人收入减去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其余部分计入农村家庭收入,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在当地农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七)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参加工作的,从2006年开始,按以下年龄段分别计算收入,今后每年按上年度核定标准递增5%计算收入:
1. 19岁至35岁的(在校就读除外),不分男女,按600元/月计算;
2. 36岁至45岁的,男性按500元/月计算,女性按400元/月计算;
3. 46至50岁的,女性按300元/月计算;
4. 46至55岁的,男性按400元/月计算;
5.女性51岁,男性56岁以上的有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以上年龄段中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参加工作的,其家庭获批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在安全前提下,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其参加公益性的劳动。经组织通知,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取消该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资格。
(八)有就业的残疾人,按个人实际收入计算。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凭残疾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患重病的凭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医疗诊断证明书,可按个人无收入计算。
第十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定期补助;
(二)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劳动模范,区(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的保健费;
(四)独生子女和纯女户的奖励金;
(五)见义勇为奖励金;
(六)丧葬费;
(七)危重病特殊救助金、临时救济(补助)及自然灾害救济费。
第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采取集中办理方式,每年办理1次。年中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采用临时救济办法解决。
第二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出具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不提供收入证明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收到最低生活保障金书面申请、《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与申请人签定《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诚信保证书》,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本社区(村)公示5天,无合理异议的,签署意见后统一将辖区内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应包括批准名单及各申请人领取保障金的数额等内容。
区民政局决定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寄发《关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批复》,列明区、镇(街道)、社区(村)三级每月救助金额,并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下称《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区民政局的书面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转发至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并负责在各镇、街道有线电视公布本辖区城乡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书面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获区民政局批准对象的基本情况在辖区内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凭《领取证》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工作办公室领取保障金发放存折。
第六章 保障金发放的形式和分担比例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设立“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各镇、街道财管所按月将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的低保资金(含本镇、街道所辖村、社区负担部分)划拨至上述财政专户,由区民政局审核提供保障对象资料,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以存折形式按月发放保障金,每月10日前兑现。
第二十七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的资金,由区、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三级共同负担。其中区负担65%,镇(街道)负担2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股份社负担10%。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局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居民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检查,逐户登记造册,做好资料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要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区民政局应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检查1次。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每年应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审核1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收回《领取证》,取消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资格。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依法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取消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资格,并追回其已领取的保障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有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收取贿赂等行为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及时发放。对推迟发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实施不力,造成应保未保或者已保未保足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申请保障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帮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区原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