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顺乐)应急执行催告〔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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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顺-乐)应急罚〔2021〕77号】,并于2021年8月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本府拟申请人民法院对你单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府现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顺-乐)应急执行催告〔2022〕1号】,你单位须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你单位已注销,本府执法人员多次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且本府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顺-乐)应急执行催告〔2022〕1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于2022年5月1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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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顺-乐)应急执行催告〔202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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