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案号: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
任金标:
我府查处集成金融中心项目二次结构工程承包人任金标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你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相关内容详见***。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
被告知人:任金标
地址:山西省芮城县东垆乡董壁村******
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9
案由: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我府于2021年10月14日对集成金融中心项目二次结构工程承包人任金标不依法支付王开亮等5人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工资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存在不依法支付王开亮等5人工人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工资的行为。我府于2021年11月11日向你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自指令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清王开亮等5人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工资,你至今仍未改正。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工资表》、《授权委托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据》、《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24号)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我府认为你不依法支付王开亮等5人工人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工资及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府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集成金融中心项目二次结构工程承包人任金标应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清王开亮等5名员工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份期间工资共计52314元。
二、集成金融中心项目二次结构工程承包人任金标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王开亮等5名员工加付赔偿金共计52314元。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区政府大楼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成金融中心项目二次结构工程承包人任金标拖欠员工工资及加付赔偿金明细表》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关联稿件: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