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治安联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治安联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公安 治安 队伍 管理 办法 通知
顺德区治安联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治安联防队伍的管理,推进治安联防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安联防队伍是指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而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辅助力量。治安联防队伍成员统称为治安员。
第三条 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维稳及综治办)是区治安联防队伍的领导部门,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对治安联防队伍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区公安分局是区治安联防队伍管理的日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治安联防队伍的组建和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监督以及治安员的政审、培训、发证和年审工作。
第四条 治安联防队伍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维护当地的治安秩序,对当场违法犯罪人员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协助公安机关保护案件、事件现场,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三)协助搞好提高辖区内群众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和流动人员以下管理工作:
1.宣传流动人员、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熟悉、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的治安动态,指导、督促流动人员、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和义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和违法犯罪线索并向派出所或社区民警报告;
3.协助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登记、发证、信息管理;
4.负责出租屋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以及协助对暂住人员的检查验证和走访巡视出租屋等日常管理工作;
5.发动和组织群众共同做好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
6.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员提供服务。
(七)完成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交办的其他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工作。
治安联防队伍不得行使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行政处罚权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行使的治安行政执法权。
第五条 治安联防队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招收、统一培训、统一着装、统一指挥。
第六条 区设立治安联防支队,各镇、街道设立治安联防大队,大队下设一个治安巡逻中队、一个治安督察队和若干个治安联防中队。
治安巡逻中队和治安督察队直接隶属治安联防大队;治安联防中队按派出所辖区设立,下设村(社区)治安联防分队。
第七条 区治安联防支队成员从各镇、街道治安联防大队治安员中抽调。
治安联防支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治安联防队伍的学习制度、执勤制度、着装制度、组织纪律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治安联防队的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各级治安联防队伍在队伍管理上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治安联防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治安联防队伍各项工作的开展,组织全区治安员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对治安员的招聘、辞退进行审核,并定期向区维稳及综治办和区公安分局上报人员变化情况和工作报表;
(二)治安联防大队具体负责治安员的管理、指挥、调配以及招聘、辞退、考核、奖惩,完成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治安督察队对治安员履行职责及行为规范进行督察检查;
(四)治安巡逻中队作为治安联防大队的机动力量,开展有针对性的打击和防控工作;
(五)治安联防中队在社区民警的指导下负责治安员日常工作管理和具体工作的安排使用;
(六)治安联防分队在社区民警及村(社区)治保会的组织下负责辖区的治安巡逻、安全防范、出租屋和人口管理的具体工作以及完成村(居)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治安员必须向社会公开招聘,按照有关招聘条件和程序录用。录用治安员必须严格依照我区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的有关规定,对具有本区户口的居民予以优先录用。
本办法施行前由各级机关、村(居)委会聘用的原治安队员,如符合有关招聘条件,可参加治安联防队伍的公开招聘考试,合格的录用为治安员。
第十条 治安员的招聘由各镇、街道治安联防大队提出意见报区治安联防支队,由区治安联防支队制定招聘方案,经区维稳及综治办审批同意后由镇、街道治安联防大队实施。
第十一条 治安员有以下工作权限:
(一)协助人民警察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面治安巡逻;
(二)协助人民警察保护案件现场;
(三)协助人民警察进行抢险救灾;
(四)现场缉捕违法犯罪人员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治安员不能行使人民警察搜查、逮捕、拘留、关押、留置、传唤、审讯、罚没款物、现场处理、侦破案件和警械使用的职权。
第十二条 治安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罚没或没收财物;
(四)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
(五)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六)私自为他人提供治安服务;
(七)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治安员编制须按有关规定达到下限人数。治安员编制人数每两年由区维稳及综治办调整和核定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批。各治安联防中队、分队人数由治安联防大队根据各村(社区)人口及治安管理状况统一规划和派驻。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队伍经费由区、镇(街道)、村(社区)按比例筹集解决。区负责部分由区财政局按核定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及标准逐月拨给各镇、街道财政所;镇(街道)、村(社区)统筹部分,由镇(街道)财政所负责统筹,并于每月月底前全额划拨给治安联防大队。治安联防队伍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治安联防大队和分队的办公场所和装备器材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负责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如有实际需要可提出在核定编制外增加辖区治安员的建议,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治安联防大队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意见制定编制外治安员招聘方案,提请区治安联防支队报区维稳及综治办审批并核定所增加的编制外治安员人数。
区维稳及综治办应在接到招聘方案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上报招聘方案的治安联防大队。
第十六条 编制外增加的治安员必须由治安联防大队按聘用条件和招聘程序招收,并纳入所在地治安联防队伍。
第十七条 核定编制外增加治安员的经费要按区统一标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解决,并由镇(街道)财政所统一筹集后划拨给治安联防大队。
第十八条 设定治安员月收入和人均办公经费最低标准。具体方案由区维稳及综治办和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治安员收入待遇由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和社会保险三部分构成。治安员考核工资与国家职业资格证评定等级及工作实绩挂钩。
治安员工作实绩考评实行分级负责,其中治安联防分队治安员的工作实绩考评由社区民警及村(社区)治保会主任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区治安员月收入和人均办公经费最低标准基础上提高本辖区治安员的待遇和增加治安联防队伍的办公经费。所增加的经费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自行统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 治安员必须按有关要求经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治安员上岗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治安员每年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统一安排到培训机构接受年度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治安联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治安联防大队要与辖区治安员签订劳动合同,为每位治安员购买社会保险,依法保障治安员的劳动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治安联防队伍管理规定,不适宜留用的和本人提出离队申请的治安员,由所在治安联防大队向治安联防支队提出书面辞退申请,治安联防支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是否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治安联防队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工作交流总结,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治安联防队伍及其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治安员因公伤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抚待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治安联防队伍纪律的,要依法依纪予以惩处。
第二十五条 各治安联防大队在本辖区内抽调不少于6名治安员组成治安督察队,专门负责治安监督工作,促进治安联防队伍依法文明执勤。
第二十六条 区维稳及综治办和区公安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招聘制度、辞退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奖惩制度以及队伍管理制度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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