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顺德区博物馆(新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区文体旅游局的《顺德区博物馆(新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顺德区博物馆(新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博物馆(新馆)的文物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关于做好顺德区博物馆(新馆)文物征集工作的通知》(顺府办发〔2008〕9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征集历史文物的通告》(顺府办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可移动文物,具体包括:
(一)顺德在清代及其之前各历史朝代的官方和民间的文物、文献及各类资料等。
(二)顺德民国至1949年的文物、文献及各类资料等。
(三)建国后顺德重大历史事件、活动的实物、文物及各类资料等。
(四)顺德著名侨领、侨胞、侨会的文物、文献及各类资料。
(五)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六)与新馆陈列展览有关的其他文物与标本资料。
第三条 区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区博物馆(新馆)文物征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分管文体旅游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区政府副秘书长、区文体旅游局常务副局长、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财税局、文体旅游局有关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文物征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
(二)定期听取文物征集工作进度和情况汇报;
(三)解决文物征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区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集办),办公室设在博物馆,办公室主任由区文体旅游局分管文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文体旅游局文物科正副科长、区博物馆馆长担任。区征集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文物征集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文物征集资金,起草文物征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根据年度文物征集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年度文物征集工作绩效报告。
(三)负责聘请省内外文物鉴定专家(具文博馆员以上或国家文物进出口责任鉴定员资格)及市场行家开展相关文物征集工作。
(四)定期向区博物馆文物征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和情况。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本辖区、本系统内有关顺德历史的实物资料开展征集活动,对所发现的实物资料要及时做好收集、整理,并移交区征集办。
区直属单位现存的历史文物(如档案)、史志部门现存的改革开放历史实物资料和图片、报业和广电单位现存的顺德历史图片影像资料等,由区征集办根据《顺德历史陈列大纲》展示的宣传需要进行采集,有关单位应无偿提供、借展或复制,做到资源共享。
第二章 文物征集的要求
第六条 文物征集人员由区征集办、区博物馆的工作人员以及文物专家共同组成。
征集文物时,应有3名文博助理馆员以上资格的征集人员在场。
第七条 文物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接受文物所有人的委托,对文物代为保管;
(三)由文物所有人将文物出借给区博物馆展示;
(四)对持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五)参与拍卖行竞拍;
(六)对以本条第(一)至(五)项方式无法获得的文物,可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第八条 捐赠品分有偿和无偿两种。捐赠品纳入区博物馆后,所有权属区博物馆所有。无偿捐赠品的捐赠人对其捐赠物品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捐赠项目有权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有偿捐赠品可给予适当的捐赠奖金,捐赠奖金由捐赠方与区征集办协商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所捐赠文物估价的三分之一。对捐赠人统一颁授捐赠证书、在捐赠品陈列展出或分开出版图录时注明其姓名。捐赠价值较高文物的,可举办一定形式的捐赠仪式。
第九条 受托对文物进行保管的,区博物馆应确保托管人的隐私和托管品的安全。托管品所有权归托管人所有,区博物馆在征得托管人同意的前提下,拥有托管品的使用权。具体托管办法由区博物馆制订。
第十条 文物所有者将文物出借给区博物馆进行定期展示的,双方应对借展期限、费用及意外赔偿等事宜进行商定,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一条 收购社会流散文物、个人所属文物,坚持持有人自愿出售的原则。
收购文物时,应由区征集办副主任以上职务人员带队,2名文博助理馆员职称和1名文博馆员职称的征集人员在场。经鉴定,如2名以上(含2名)征集人员同意收购后,由区征集办负责与文物所有人协商收购价格,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支付资金收购。
第十二条 参与拍卖行竞拍方式征集文物的,经2名征集人员同意,由2名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和竞拍价上限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并在竞拍的7日前向区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提交竞拍品的详细资料。
第十三条 区征集办在文物征集回来后,应在征集当天办理完毕登记入库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列入文物总账和分类账,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藏品档案和藏品信息卡片制作。
第十四条 文物征集过程中所搜集到的所有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区博物馆保管部门统一保管。文物的登记入库应由区征集办主任和经手的保管员签名确认。
第三章 文物征集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文物征集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分期划拨。
第十六条 文物征集资金用于对有偿捐赠品奖励、支付文物借展费用、支付文物收购(竞拍)价格,以及用于文物复制的费用开支。文物征集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征集文物相关差旅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文物征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文物征集经费开支计划执行。单件(套)文物征集所需经费开支计划审批权限为:
(一)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区征集办副主任联合审批;
(二)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区征集办一名副主任审核后报区征集办主任审批;
(三)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区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100万元以上的,报区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文物收购回来后,应以合法***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第十九条 文物征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区财税局、文体旅游局、政务监察和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文物征集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故意提高征集费用以谋利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其不正当收益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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