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招智炜粤佛交违通202100446号)
招智炜: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号:粤佛交违通[2021]0044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粤ESK021小型轿车于2020年11月04日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佛山西站东停车场有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其具体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佛山市出租汽车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截图、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修订)》序号205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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