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334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西联裕兴塑料五金厂诉被告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周彩霞高强周尚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高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西联裕兴塑料五金厂诉被告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周彩霞、高强、周尚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334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81402.63元,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周彩霞、高强、周尚曾对被告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黄恒光及范用琼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7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