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5070号原告广东南方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百家邦科技有限公司杨雄权杨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百家邦科技有限公司、杨雄权、杨国伟:
本院受理的(2018)粤0605民初25070号原告广东南方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百家邦科技有限公司、杨雄权、杨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0605民初2507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粤0605民初250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百家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585448元,并以4585448元为本金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自
(2018)粤0605民初25070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百家邦科技有限公司、杨国伟、杨雄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13590.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