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刚与被告叶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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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4日发表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叶发强:
本院受理原告黄刚与被告叶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刚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00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刚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6元及财产保全费1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刚自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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