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南澳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澳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南澳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汕头市科技计划管理的要求,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是指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主要用于:
(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实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七)经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科技项目经费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五条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经费的管理部门,县财政主管部门是科技经费的监管部门。
第七条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南澳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县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县科技经费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
(五)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六)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县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县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县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条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县科技经费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类型、规模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十二条县科技经费的使用应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倾斜。
第四章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三条县科技经费资助的范围包括: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四条对经推荐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县政府特别安排支持资金的项目,县科技经费资金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县科技经费以科技计划项目书的形式进行申请,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集中分批审批。
第十六条对拟支持的县科技经费资助单位及项目名单进行公示。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单位采取专用账户管理,县财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规定拨款,对分期支持的项目,待上一期按合同进度完成通过验收后方能安排下一期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县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并按合同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的科技项目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点扶持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可同时拥有两个科技三项经费支持的在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项目的财政资助款,并且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三)项目经费未能专户存储,专账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检查、审计、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科技三项经费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的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八)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县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科技经费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经费,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