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澳县金澳湾冰厂下达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
南环限告 [2017]001号
南澳县金澳湾冰厂:
地址:汕头市南澳县云澳镇三营部粮食仓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九篮
组织机构代码:315257695
我局于2017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产生的污水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即自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5月7日止。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并向我局备案。限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待配套的污水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继续向环境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决定意见有异议,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人:黄保庆 电 话:86802661
地 址:南澳县海滨路南丰大厦 邮政编码:515900
南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