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深市监龙公告﹝2021﹞14号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5日对你单位2020年5月5日生产的百家鲜蒸鱼酱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1月28日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P210128-37的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氨基酸态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员于2021年3月2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及抽检不合格通知书。你单位申请复检,2021年5月11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No.食复2021-04-0009的检验结论显示:所检项目不符合GB/T 18186-2000标准要求,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15天内提交以下与抽检百家鲜蒸鱼酱油有关的材料:
一、抽检2020-05-05批次百家鲜蒸鱼酱油的各成份原料的生产成本价格单据;
二、抽检2020-05-05批次百家鲜蒸鱼酱油的销售价格单据;
三、抽检2020-05-05批次百家鲜蒸鱼酱油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请于15天内提交上述材料并接受我局调查处理。
联系人:肖伟雄、曾干环,联系电话:0755-8405166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裕华北街6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