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0〕4号,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办法》)自2010年3月23日出台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四届七次党代会、人代会精神,实现区委区政府战略意图,进一步促进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型发展,根据2010年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特对《扶持资金办法》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作为《扶持资金办法》的补充。本通知未及事项,按照《扶持资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大对受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控制线影响公司的扶持力度。对位于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司,在2010年1月1日后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不含住宅,下同)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20%—40%在生态控制线和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公司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40%—60%在生态控制线和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公司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费用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60%—80%在生态控制线和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公司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费用的11%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80%以上在生态控制线和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公司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费用的14%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公司加快旧改步伐。对公司旧屋村全面改造项目成功纳入市、区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的,给予30万元的旧改工作经费补贴。对公司工业区旧改项目成功纳入市、区工业区升级改造计划的,给予50万元的旧改工作经费补贴,并给予其旧改期间实际损失的租金总额的3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三、促进公司加强与重点企业的合作。对2010年1月1日后,以现有的土地、物业,与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宝安区内的拟上市(有上市意向)企业、纳税百强企业、民营百强企业、出口百强企业、自主创新型优势科技企业等合作,成功解决其用地的公司,按照《扶持资金办法》第十六条给予补贴。
四、大力促进试点公司转型发展。每街道至少确定一个条件成熟的公司作为转型发展试点。对经区确定为区转型发展试点的公司,给予试点工作经费200万元;另外每年对各试点公司项目的进度和投入进行评估,并按其上一年度公司的实际投入给予公司10%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五、推动公司实行物业统租统管。对实行物业统租统管的公司,除自有物业租金外,按其统租统管的物业租金规模,给予第一年15%、第二年10%、第三年5%作为管理费补贴。
六、促进公司拓宽投资渠道。对公司在区引导下,参股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园区以及盈利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按其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补贴。
七、引导公司参与区土地整备。对公司在区引导下,以自有土地参与区土地整备的,在整备期间,按每年实际租金损失的40%,给予租金补贴。
八、鼓励公司发展商贸旅游业。对公司用现有的土地、物业,在2010年1月1日后引进下列企业,或建设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给予公司一定补贴。
(一)引进大型连锁企业的,每新开一店(含配送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公司一次性补贴:
经营面积10000—20000平方米的,给予补贴40万元;经营面积20000—30000平方米,给予补贴60万元;经营面积30000-50000平方米的,给予补贴80万元;经营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补贴100万元。
(二)对新建或改造为一万平方米以上符合区产业导向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建筑面积10000—20000平方米的,给予补贴50万元;建筑面积20000—30000平方米,给予补贴80万元;建筑面积30000—50000平方米,给予补贴100万元;建筑面积50000-80000平方米的,给予补贴200万元;建筑面积在8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补贴300万元。
(三)以公司自有物业、土地引进新建4星级酒店,给予补贴200万元;引进新建5星级酒店,给予补贴500万元。
(四)所引进酒店改造升级为3星级酒店,给予补贴50万元;升级为4星级酒店,给予补贴100万元;升级为5星级酒店,给予补贴200万元。
九、本通知所称战略新兴产业企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拟上市(有上市意向)企业、纳税百强企业、民营百强企业、出口百强企业、自主创新型优势科技企业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区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区财政局(国资委)向区有关职能部门收集名单后,及时汇总通报各公司。
十、公司一个项目同时适用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但不重复补贴。
十一、各街道办和区有关单位,要及时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资金申拨等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扶持措施发挥实效。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3月23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