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218号(艺能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218号
被处罚单位: 艺能模具(深圳)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
组织机构代码证:73110889-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5日,深圳市市、区联合执法组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第二工业区第26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开办,从事塑胶、五金模具、工艺品的生产,主要工艺有制模、打磨、包装、入库。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一台熔炉在运行,其产生的废气经一楼铸造车间收集后通过管道引到楼顶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2017年9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7527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47、塑料制品制造(其他)以及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本条例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2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申请登报道歉。11月9日复查,你单位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批准,你单位于11月8日在深圳特区报A4版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但考虑你单位已登报道歉,予以减免处罚金额十万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第四十条罚款标准处罚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总则第八条和第二章§2.1裁量标准 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2月4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