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宝安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安区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宝安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重大劳资纠纷,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区设立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为规范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欠薪,是指用人单位超过《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宝安区范围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无牌无证单位经生效仲裁裁决书、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实际经营者和拖欠工资数额的,视为本条第二款所指用人单位。
第三条 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垫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
(二)作为被欠薪员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的担保金;
(三)重大劳资纠纷处置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 基于应急需要,垫付员工的其他合法诉求。
第四条 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属地管理、快速处置和及时追偿的原则。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由用工所在地的街道办负责垫付。
为了快速处置重大劳资纠纷,垫付金额经劳动部门初步调查认定后依审批流程立即发放。
为了确保欠薪应急专项资金能得到有效追偿,应引导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办理财产保全,街道办及时办理追偿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垫付欠薪及员工其他合法诉求: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隐匿或逃逸,企业停止经营的;
(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使用市欠薪保障资金垫付员工工资后,员工对差额部分提出主张的;
(五)重大劳资纠纷处置过程中,员工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员工要求预支生活费的;
(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确有必要垫付的。
依据前款第(五)项垫付员工基本生活费的,预支生活费不得超过员工被拖欠工资的总额,并应在垫付员工工资时扣除已预支的部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指导、监督街道办的欠薪保障工作;
(三)督促街道追偿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
(四)建立欠薪应急专项资金支出和追缴台账,并向区政府报告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年度支出和追缴情况。
第七条 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的欠薪保障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核垫付申请;
(二)作出是否使用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垫付的决定,并开展垫付工作;
(三)追偿已垫付的资金;
(四)建立并妥善保管欠薪案卷;
(五)每月向区人力资源局报送资金使用及追偿情况的报表;
(六)单笔垫付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及时向分管区领导报备。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核区人力资源局报送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送区人大审定;
(二)监督检查区、街道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是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全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执行当年度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预算。年中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用尽的,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力资源局的申请,按程序追加经费。
第十条 各街道不再设立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专户。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各街道办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欠薪应急专项资金拨付给各街道。
第四章 欠薪垫付和追偿
第十一条 员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垫付时,应向街道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
(三)垫付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街道办应收集或调取员工的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
第十三条 街道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第十四条 街道办应对欠薪的时间、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街道办相关领导召集会议作出是否垫付的决定。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依审批流程作出垫付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不符合垫付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垫付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需垫付的资金,由各街道办根据核定的金额直接列支。
第十五条 员工应当在收到垫付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资金。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员工因不可抗力未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领取垫付资金的,可以在该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十日内凭相关证明重新提出垫付的申请。
第十六条 员工领取垫付的资金时,应书面承诺将已领取部分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垫付人,并签署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追偿权和受偿权的转让,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隐匿或逃逸的,以公告等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垫付部分由垫付人依法追偿;未获垫付的部分,员工有权继续追偿。
第十七条 街道办应引导员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冻结用人单位银行账户、查封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隐匿或逃逸的,街道办依据《宝安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案指引》规定的程序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报辖区派出所,并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具备偿还能力时,应清偿员工工资未垫付部分及由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垫付的工资。清偿时先清偿员工工资的未垫付部分,再偿还欠薪应急专项资金。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垫付的金额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时,对超出部分,用人单位可不予偿还。
用人单位具备偿还能力不偿还的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者隐匿或逃逸的,垫付人应依法进行追偿。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垫付的金额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时,超出部分,不属于追偿范围。
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垫付的金额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时,街道办应制作情况说明并附卷。
第二十条 街道办按有关程序进行追偿后,用人单位财产仍不足清偿垫付资金的,街道办附列如法院中止执行文书等无法收回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中止追偿。中止追偿后,财政部门可凭相关证明文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如发现用人单位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由街道办继续依法追偿,并及时报告区人力资源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对追偿时间超出两年的,包括历年案件在内,无论是否追偿成功,应附追偿行为证明材料,由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垫付的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局报区政府审定申请列支,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的审定意见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由各街道办专户垫付的资金,由各街道办根据自己的审批权限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和各街道办根据相关文件清理撤销专户后,区人力资源局和各街道办对未中止追偿的资金需继续追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受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区人力资源、财政部门每年联合检查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欠薪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凡发现有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垫付标准,或存在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劳资纠纷,是指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劳资纠纷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欠薪垫付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宝安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