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养犬将受到什么处罚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八条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遛狗不牵绳、不为犬只佩戴口嚼或嘴套、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公共场所等不文明养犬行为,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