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国家省和珠海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条款
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允许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品,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扶持转制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各行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活动。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第(六)(七)(八)(九)条2006年11月30日)
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通关政策
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通关服务。落实《海关积极参与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10项措施》,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对自主创新型的企业或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非公有制出口企业,优先纳入信用管理,在登记备案、办理手续、货物通关等方面给予相应便利。
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优先检验检疫服务。推行风险管理制度,帮助和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检验检疫分类管理一类企业,减少其出口产品抽检批次。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其出口产品实行优先办理报检、优先检验检疫和免于口岸查验、直接换证放行。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实行出口免验制度,对其出口产品免检和优先签证放行。转变监管模式,实现对自主创新型企业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前推和后移。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或其他建设物资,实行“全天候、无假日”预约工作制度,提供优先报检、优先检验检疫服务。
(依据: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第(十四)(十五)条2006年11月30日)
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评标办法。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由政府或采购人进行直接首购和订购。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优先安排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批、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
(依据: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第(十七)(十八)条2006年11月30日)
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
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入、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企业的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总额的比例,省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应高于5%,并争取逐年有所增长。科技行政部门牵头制定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体系,组织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可优先享受政府的各类资金扶持。
(依据: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第(四)条2006年11月30日)
建立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激励和考核机制
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每名奖励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获奖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引进创新型人才的薪酬、福利,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专业水平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通过项目公开招标聘用海外创新型人才在海外为广东省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研发的,可以由我方单位根据签订的合同将报酬用外汇直接汇入其个人账户。鼓励企业从其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股份,以红股或股份期权的形式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创新型人才可以其专利、发明、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投资入股并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鼓励试行年薪制,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对聘请海外创新型人才担任国有企业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可以参照对国内人员实施期权激励的办法进行奖励。在每两年一次的市、县党政领导推动科技进步实绩考核中,强化对科技人才工作的考核,把抓好科技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依据: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三十九)条2006年11月30日)
实施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对广东省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品牌企业参加由商务部或省组织的境外市场开拓活动、“高交会”的摊位费给予补贴。选择广东省有优势的传统出口产品,通过引进技术和消化创新,提高加工设备、生产工艺等技术水平,提升产品技术和知识产权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推动成熟工业化技术出口带动广东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到境外建立研发机构。
(依据: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二十四)条2006年11月30日)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起,只有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原执行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工作已暂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 ]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凡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7.设立软件产业发展资金,软件产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滚动使用。
8.对于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9.软件企业在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内建设用地的地价,在认定项目的技术等级上再降低30%。对企业流动资金暂时确有困难的企业,所交地价定金经珠海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15%预交。
10.进入软件园区的软件企业,政府按管理和开发人员人均1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标准给予三年的房租补贴;通讯费用比园区外降低30%;电价和水价比园外现行价下调20%。
11.软件企业注册登记时,软件产品著作权、技术秘密、专利等可根据《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的规定作价入股,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对于市场潜力巨大,附加值高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其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方自行确定。
12.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兴办软件企业。留学人员回国兴办的软件企业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在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居民的同等权益;保证留学人员来去自由,个人所得的合法收入汇出自由。
13.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享受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14.软件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软件产业的若干规定》(珠府[2002]34号)]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范围
可列入支持范围的是:
紧紧围绕我市高新技术及产业的发展和全社会的科技进步,针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科技进步提出的重大问题,努力在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优先支持符合珠海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学研的联合创新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节能环保、出口创汇以及利用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等各类项目。
(1) 工业及高新技术领域:软件和网络技术及产品、生物医药技术、智能交通、电力电子技术及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及应用、新材料等。
(2) 大农业领域:食品安全生产技术、农业科技示范、动植物新品种培育和产业化技术、农产品加工配套技术、农业生产重大病虫害防治技术、海水淡水养殖技术等。
(3) 社会发展领域:中药现代化、功能基因组研究、组织工程技术、环保节能技术、重大疾病防治、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创新药物开发及其他社会公益项目等。
(4) 软科学研究:以我市科技发展、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中战略性的重点、热点问题,并结合市委市政府在科技经济发展决策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研究为重点。
[依据:《珠海市科技三项费用使用和管理办法》(珠科[2001]22号)]
高新技术项目
我市高新技术项目分为三个等级,即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及其技术等级由珠海市科学技术局确认,经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在项目投产后,其工业用地计收地价可得到相应的优惠。
[依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3]57号文)]
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
1.技术成果持有人可以技术成果向公司出资入股。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35%,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第八条(1999年7月27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技术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依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珠字[2003]8号)]
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
1.所得税优惠原则
(1)企业开发新产品,从产品设计——研制——技术工艺调整——定型投产全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投产后发生的费用),统称新产品研究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3)盈利企业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其抵扣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4)亏损企业发生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5)企业为研制开发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2.新产品研究开发费范围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国家级新产品或省级新产品(含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2)购买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超过10万元的按购置固定资产处理)支出及调试、安装费;
(3)技术图书资料费;
(4)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5)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或联合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6)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7)支付新产品试制用的原材料、外协件、水、电等试验费用及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
(8)新产品检测、查新、鉴定和推广费。
[依据:《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法》(粤科成字[1997]71号)]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其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96号)]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费用资助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均可申请资助,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以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登记费每件资助1000元。
[依据:《珠海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珠知[2003]2号)和《珠海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在中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进中外科技界合作与友谊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师和科技管理专家。
(依据:1992年6月1日国家科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第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
1.科技部设置国际科技合作资金,支持“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的实施。
[依据:《关于印发〈“十五”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纲要〉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27号)]
2.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都应结合本部门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此推动和加强本部门和地区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依据:《关于印发〈“十五”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纲要〉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27号)]
办证
1.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年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定企业;连续两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珠海市重点扶持的企业可向市外事局申请“绿色直办通道”;上述企业经市外事局审核备案后,可直接申办因公赴港澳证件。
2.珠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和工程研究中心不设申请限制条件,按企业需要给予办理一年多次港澳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