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用字〔2018〕18号关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你区管委会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珠海高栏港经济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珠国土(高栏港)字〔2018〕27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将位于你区南水镇的国有农用地0.1123公顷(林地0.1123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位于你区南水镇的国有未利用地0.0076公顷。上述0.1199公顷国有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高栏港经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区管委会督促完善相关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