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2号(总第002号)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3年部门预算绩效审计结果(20050228)
为促进深化财政部门预算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2004年8月至11月,深圳市审计局对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2003年度部门预算的绩效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评价
市环保局内设办公室、环保规划处、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水源保护处等6个处(室)。下辖6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中4个纳入公务员系统管理)、3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3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市环保局的基本职能是对全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从2001年起, 该局即作为深圳市政府部门预算试点单位,将全系统所有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它资金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2003年,市环保局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能够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量入为出、择优排序”的原则;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做到按进度拨付款项,尽量做到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较好地保证了环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003年,市环保局及下属的6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3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年初部门预算金额为5 532万元,追加预算金额为814万元,合计预算总金额为6 34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预算为2 401万元,占预算总金额的37.84%;基本公用支出预算为749万元,占11.80%;项目支出预算为3 196万元,占50.36%。全年支出决算总计6 189万元,基本完成了年初预定的目标。另外,市财政2003年在排污费收入中安排的环保资金也纳入了部门预算的管理,全年拨款1 420万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经费占用业务经费,系统内各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水平差异较大。
1.2003年,市环保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借用、聘用临时人员的工资,在项目经费或环保补助资金中列支,占用了业务经费。
2.2003年度,市环保局系统内各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水平差异较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均年收入比公务员系统(包括在局机关统一核算的3个事业单位,下同)多3.55万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均年收入比公务员系统多2.06万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均年收入比公务员系统多5.43万元。
(二)项目经费的申报和批复不够合理,导致财政资金的使用不规范。
2003年度,市环保局机关及下属的9个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金额为3 097万元(不含追加给危险废物处理站的剧毒物品处置费150万元),从审计情况来看,相当部分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1.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申报了不应包含的临时工工资及有控制指标的公用经费。
(1)2003年,深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以下简称监测站)在项目经费中申报“临时工工资及福利”140万元,财政批复在预算内下拨140万元的“委托监测分析费”;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东深水源保护办)在项目经费中申请“泵站操作工工资”58万元。
(2)2003年,市环保局机关在项目经费中申报“行政强制执行费”10万元,下属深圳市环境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的“工作会议费用”10万元、“重点污染源检查及现场检查费用”28万元。
2.部分项目经费使用不规范。
(1)2003年,监理所在项目经费中申报环保“110”处理投诉费用105万元,实际发生85万元,其中用于发放临时人员工资及补贴56万元,其它用于公用经费方面的开支。
(2)2003年,财政批复东深水源保护办的项目经费中有8次专项整治费32万元,市环保局另拨专款22万元,专项整治费共计54万元。东深水源保护办实际在专项清理费用项下发生30万元,其中付环科所深圳水库保护对策研究费用5万元,其余用于会议费和餐费等方面的开支。
(3)2003年,监测站在项目预算中申报监测分析费用330万元,实际全年在监测分析费科目下发生的费用为322万元,其中直接用于监测分析方面的费用为76万元,其它用于人员方面的开支。
3.多余的经费调整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2003年,市环保局为下属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购置两辆郑州日产汽车,车款33万元,年初没有预算。
(三)部分专项资金结余较大。
2003年,市环保局下属的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医疗废物处理收入总额为379万元(其中向各医疗单位收费188万元、市财政预算拨款50万元、环保资金专项拨款141万元),累计发生各项医疗废物处理支出总额为216万元,结余163万元。
(四)会计核算不够规范。
市环保局将业务招待费记入业务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而未在接待费明细科目下统一核算;汽车费用也分散在不同的科目核算;临时人员经费在业务费中申请并开支。
以上问题表明部门执行预算不够严格,但也有其他一些原因,如:
1.单位人员经费不能有效控制的原因:其一,财政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进行拨款,但有些单位随着事业的发展,确实需要增加一些专业和临时人员,而人员经费中不能申请和安排此款项,只能在项目经费中安排;其二,公务员系列的人员支出标准已经统一,但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标准尚未统一。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不拨款解决临时岗位津贴,但实际执行中参照公务员标准发放临时岗位津贴和其它津贴,而津贴按规定不能列入人员经费,也只有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2.公用经费的预算数与实际发生数有差距的原因:现行的公用经费标准如会议费、招待费标准不完全切合实际,也缺少有效的管理办法。因此,一些单位就在项目经费中以会议费、检查费等名义申报,或者多申报业务项目所需经费,然后挪作公用经费。
3.预算中项目经费的申报和审批不规范的原因:目前还缺少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的详细规定,一些单位将检查费、统计费、调研费等不同名目的费用都列入项目经费,致使财政部门推行的 “零基预算”失去应有的控制作用。
三、审计建议
(一)规范聘用人员手续,明确其经费来源渠道。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单位管理职能的变化、业务量的增减,在正式调整编制之前,向有关部门提出增加或减少聘用人员和临时人员的申请,经核批后纳入财政部门人员经费的拨款范围。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各单位不得在人员经费中列支经费。
(二)适当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现行公用经费的标准如差旅费、招待费等与现实执行的情况相差甚远,一些单位公用经费超支,不得不用项目经费弥补。建议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适当提高公用经费标准。
(三)赋予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权。由于财政部门难以全面了解各个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对各单位开支的方方面面不可能逐一审查其合理性。因此,建议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审查重点放在程序审查和总额平衡上,将部门预算审查的重心下移到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主管部门的相应责任。
(四)制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一的人员支出标准,规范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支出管理,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其人员支出的检查和监督,从制度上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
(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和单位应该在制定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开发进行严格的科学论证,制定滚动的计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按审批程序进行调整,不得随意挪作他用;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主管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的节约和有效使用。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地反映支出的结构情况。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办法,在理顺财政资金分配方式的基础上规范会计核算。主管部门要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