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勘误吲达帕胺缓释片和利福昔明胶囊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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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8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勘误“吲达帕胺缓释片”和“利福昔明胶囊”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食药监办函【2013】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关于勘误吲达帕胺缓释片和利福昔明胶囊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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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勘误“吲达帕胺缓释片”和“利福昔明胶囊”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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