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建设局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政策原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穗开建规字〔2018〕1号)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2010年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穗开环建﹝2010﹞25号),对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签证、结算审核的管理及投资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上述管理办法到期废止且按照《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我局重新制定《办法》。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三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F-2013-0204)第56.5条。
(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办〔2017〕35号)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办法》共分七章42条及3张附表。其中,第一章为“总则”,本章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重要的名字解释、申报原则及不予办理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情形等重要内容,起到了统领全篇的总则作用;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为“设计变更的管理”、“现场签证的管理”和“其他类型变更的管理”,根据《办法》第三条“工程变更”的总定义,用这三章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类型变更的规则和制度作了细致合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本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五章为“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结算管理”,用两条内容作为必要的规定。第六章为“责任追究、监督管理”,用五条内容规定了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过程中法律责任,内容合理,未设定超范围的罚则。第七章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期限。
(二)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措施
《办法》实施后将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政府项目投资成本。
(三)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办法》的施行日期是公布之日起施行,载明有限期为五年。
广州开发区建设局 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