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出台珠海地方立法预防腐败
本报讯 记者陈惠贤、靳碧海报道:昨日上午,《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标志着珠海通过地方立法全面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据悉,《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是全国范围内首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地方预防腐败法规。
《条例》将腐败概念界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职务廉洁性、不可收买性的行为,包括贪污、职务侵占、贿赂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行为。同时也明确了预防腐败工作由市预防腐败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工作机制。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智斌介绍,《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其中第三章预防措施部分又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预防措施,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预防措施分列成节,使预防腐败的领域更为明晰,更好地体现了以防治公权力为重点、并行推进非公领域预防腐败体系的立法宗旨。
王智斌认为,《条例》有不少亮点,对于公众关注的预防腐败的热点和焦点问题都有明晰的规定和措施。
对于用人领域预防措施,《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晋升领导职务时,经查实存在因腐败行为取得晋升资格的,取消任职;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晋升职务后受到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启动对其选拔过程倒查程序。
对于“裸官”的任职,《条例》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任区、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不得提任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及权力集中、腐败易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条例》还明确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按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八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对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的拥有情况以及本人婚姻变化情况等。
据悉,2012年以来,珠海在预防腐败方面多次推出新举措。2012年3月2日,广东省第一个专门预防腐败机构——珠海市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标志着珠海在“权力反腐”向“制度防腐”的转变中先行一步。2012年9月8日,全国第一个整合惩防腐败相关职能的专门机构——珠海市横琴新区廉政办公室挂牌成立,标志着珠海由“协作反腐”转向“整体防治”迈出重要一步。
王智斌表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并推进反腐倡廉实现由侧重遏制向惩防并举、重在建设转变,由侧重事后惩处向事前预警防控转变,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