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144号
ZFGS-2014-20
珠府〔2014〕144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老年人优待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本市公共汽车享受免费优惠,不受户籍限制。
二、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进入政府主办的公园、博物馆、规划馆、文化馆、图书馆,享受免费优惠,不受户籍限制。
三、对符合《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府第94号令)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条件,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本市户籍孤寡老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优先配租并免交租金。其租金由户籍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交纳。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关于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的通知》(珠府办〔1998〕54号)和《关于珠海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的补充通知》(珠府办〔1999〕140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