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08〕56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从府〔2008〕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6月13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291号文批复同意征收我市鳌头镇岭南村、横坑村、桥头村、白石村、龙角村、石咀村、上西村,吕田镇联丰村、水埔村,太平镇高埔村,良口镇良口村、达溪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9.1***0公顷(合437.4600亩)。其中,批准征收我市鳌头镇白石村、龙角村农民集体土地1.3175公顷(合19.7625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从化市2006年度第8批次地块4,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从化市鳌头镇白石村、龙角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从化市鳌头镇白石村、龙角村农民集体土地1.3175公顷(合19.76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 付 方 式 |
鳌头镇白石村、龙角村民委员会 | 林地 | 0.0235 | 土地 补偿费 | 13.5000 | 0.3172 | 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 货币 |
安置 补助费 | 17.5001 | 0.4113 | 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安置对象 | 货币 | |||
园地 | 0.7733 | 土地 补偿费 | 19.2000 | 14.8474 | 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 货币 | |
安置 补助费 | 17.8000 | 13.7***7 | 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安置对象 | 货币 | |||
草地 | 0.5207 | 土地 补偿费 | 19.2000 | 9.9974 | 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 货币 | |
安置 补助费 | 17.8000 | 9.2685 | 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安置对象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 8.3632万元 | 青苗所有者 | 货币 | ||||
以上各项合计 | 56.9697万元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土地补偿费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安置对象,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青苗所有者的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稳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鳌头镇白石村、 龙角村 | 2008年7月16日 至2008年7月26日 | 鳌头镇白石村、 龙角村民委员会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8年7月31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志杭,联系电话:8787803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