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达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发展改革局、民宗局、农业局、林业局、残联;经开区财政局、社会事务局、经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精神,制定了《达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达州市委关于决战决胜扶贫攻坚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项目安排要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
第三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县(市、区)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部门等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组织指导、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出方向、范围与项目前期准备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
第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项目。
教育(“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预算渠道安排,不得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第七条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和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村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际需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县(市、区)扶贫移民局。
第十条县(市、区)扶贫移民局依据本级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在审查、汇总各村扶贫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县(市、区)扶贫移民局在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县的30日内,根据资金规模,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须在15日内审定。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审批原则:符合国家和省、市脱贫攻坚政策;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本县(市、区)脱贫攻坚规划;符合精准扶贫到村到户要求。
第十四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应上报省、市扶贫移民、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本县(市、区)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监督部门。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商财政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审。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
(三)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市、县、乡、村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市级在下达资金后20日内,对分配情况公告公示。
(二)县(市、区)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三)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市、区)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公告公示期内,若有不符合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要求或有异议的反映,县(市、区)扶贫移民局要进行核实后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项目重新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公告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正式下达项目批复,并抄报省、市扶贫移民部门。同时,须将县(市、区)级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扶贫移民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分别向省、市扶贫移民和财政部门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项目按原规定向上级申报调整项目,单个扶贫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扶贫移民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产业、新村、能力、生态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大户实施。县(市、区)扶贫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二十六条完善工程类扶贫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标准及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地实施意见执行。专业技术较强的工程类项目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聘请,也可由县(市、区)扶贫移民局统一聘请。
第二十七条对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取村民自建形式实施。村民自建扶贫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比例至少达到3/5)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护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向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的15日内,须成立由扶贫移民、财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自行制定。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须向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情况。到户扶贫项目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扶贫移民部门在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重大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检查。市扶贫移民局要定期进行项目督办检查,每年至少两次。定期或专项监督检查,须形成专题报告报送上级扶贫部门和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扶贫项目规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立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是否符合规定和程序;扶贫项目是否按项目计划如期启动实施、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成效;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资金拨付情况;项目验收情况、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到户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是否严格实行打卡直补到户。
第三十四条扶贫移民部门要对扶贫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受理、核查和反馈。接到实名举报的,须查清真实情况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对举报人及举报事项进行保密;接到匿名举报的,应进行调查了解并查清事实。
第三十五条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县(市、区)扶贫移民部门每季度末向市扶贫移民局报送扶贫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年元月15日前,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市扶贫移民局上报本地上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县(市、区)扶贫移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报送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