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难解的离婚纠纷司法所依法调解了断
10月11日,县司法局巨龙司法所来了一位泪流满面的妇女成某,哭诉其夫兰某婚内出轨并对其百般挑剔、打骂,坚称要求与夫离婚,司法所工作人员稳住她的情绪后,对事情的经过进行了了解。
2001年5月,巨龙镇一村民兰某与成某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兰某婚内出轨,与一女青年相好,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两人于2012年1月离婚。离婚后,兰某在县城租房居住。在此期间,兰某逐渐认识到自己以前的错误,并一再向成某表示已下决心痛改前非。成某见兰某悔改态度坚决,且能与通奸的女青年断绝关系,开始萌发了恢复夫妻关系的念头。经过重新的感情交融后,2013年5月兰某与成某两人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复了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兰某死性不改,又与以前那个女青年藕断丝相连,并因此常与成某吵闹不休,至此成某对兰某完全丧失了信心,坚决要求离婚,便来到巨龙司法所申请调解离婚。
随即巨龙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他们讲解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否离婚,要以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作为标准。因此,对于任何离婚纠纷,都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的因素方面全面考虑”。结合本案实际,其二人的复婚是建立在兰某悔改态度坚决、成某原谅了兰某的基础上,这种婚姻基础很脆弱,一旦兰某重蹈覆辙,便必然会使婚姻关系再度解体。因此,在兰某又与那个女青年相好后,成某已对兰某完全绝望,致使夫妻俩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鉴于此,应调解成某与兰某离婚。
10月13日,经过巨龙司法所耐心细致的调解,兰某与成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日前,双方拿起调解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了婚。至此,一起难解的离婚纠纷在巨龙司法所依法调解下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