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展首场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户外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热爱秦岭保护秦岭浓厚氛围
本月起《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7月4日,我市在鄠邑区栗元坡村举办“迎接绿色十四运,当好秦岭生态卫士”首场《条例》户外宣传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来陕考察***精神,进一步宣传《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据悉,本次活动由市委秦保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生态环境局、团市委、鄠邑区委区政府主办,市秦岭保护局、鄠邑区相关负责人及百余名青年志愿者到场,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引导大家积极参与互动。
鄠邑区代表发出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争做保护秦岭生态卫士的倡议。市秦岭保护局副局长李朝晖现场解读新修订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个人、单位及每个社会人的角度阐释了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应尽义务,号召广大群众行动起来,遵守条例法规,共同守护大秦岭。
“《条例》是秦岭的铁罩衫和金铠甲,保护秦岭,就要大力学习宣传《条例》,严格遵守《条例》。秦岭保护工作者、社会各界都要掌握《条例》9章99条的主要内容,都要知法之所禁及法之所允。”李朝晖表示,严格遵守法之所禁,《条例》第36条规定,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严格遵守法之所允,比如《条例》第65条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实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办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手续,必须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
新《条例》对秦岭区域开办农家乐有具体要求,第71条规定,开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而且必须符合省级、市级国土空间等规划,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据了解,鄠邑区目前创新“三河四峪”共治,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站,实行三级保护站分级管理体系,全区共设立1个总站,5个镇、街站、50个分站,统筹协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站体系,整合沿山镇街(景区管理局)机关干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员、护林员、村干部等多方力量,加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在随后的文艺演出环节,一首原创歌曲《守护大秦岭》传达了我市守护秦岭生态的决心和意志。演出间隙,现场主持人与志愿者方阵代表问答互动《条例》相关问题,号召市民都能学习遵守《条例》。仪式结束后,志愿者们行动起来走村入户宣传《条例》,沿途发放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单,开展垃圾清理等活动,有不少游客自发加入其中。
据市秦岭保护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迎接绿色十四运,当好秦岭生态卫士”志愿行动目前已吸引数千名志愿者参与,未来还将继续围绕秦岭保护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学习《条例》、热爱秦岭、保护秦岭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