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新标准
■自7月1日起,五类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明码标价,严禁“超标”“超规”“超限”收费
根据烟台市统一调整,自7月1日起,全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的属性和经营特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一步规范完善停车场收费管理。
五类公共停车场实行指导价
《通知》明确,此次共有五类公共属性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分别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施停车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的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的停车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景区配套的停车场。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
除上述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
小型机动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
根据规定,除机场、火车站停车场外,区内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跨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包月或长期停放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协商约定。
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示
《通知》要求,各类停车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停车场应严格按收费公示牌公示的停车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公示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停车场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或超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