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建小区物业将有“金”保修
——我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开发遗留问题导致的物业纠纷如何解决?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8月1日起,《东营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开始实施,这个问题将有答案,新建小区物业纠纷将有法可依。
按总造价3-5%的比例缴存保修金
该《细则》规定的质量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该《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缴存、使用、退还和监管。自2011年8月1日起,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物业,都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保修金。
保修金由开发企业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缴存,具体缴存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根据《细则》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5年;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开发企业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开发建设区域内的道路、绿化、相关设施设备等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开发企业和业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情况适当降低保修金标准
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可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体系建立等情况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规定:开发企业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缴存保修金;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可分别相应降低或退还项目保修金缴存比例的3个、2个、1个百分点;获得广厦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等国家级优良工程奖,省优秀住宅小区、泰山杯、省优质结构工程等省级工程奖,市优秀住宅小区、金洲杯等市级工程奖,以及市优质结构工程、市优良工程的项目,可在该项目获奖后分别退还3个、2个、1个、0.5个百分点比例的保修金;开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健全,企业信用等级较高或者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项目,缴存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超过1个百分点 。
出现累计计算情况的,缴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
逾期不缴最高可罚款30万元
《细则》规定,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保修金缴存证明。未缴存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屋综合验收备案等手续。
开发企业不按《细则》规定缴存保修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依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辰 燕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