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三条帮扶大学生就业创业
“为了使支持就业创业的政策更加清晰明了,根据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我们把促进就业的涉税政策归结了三条。”8月16日,市区国税局的税务干部介绍说。
据了解,为引领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减免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毕业生自主创业,减免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持参加见习培训,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据介绍,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特约记者 徐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