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2020年全市高考考生和家长的一封信
各位高考考生和家长:
2020年全国普通高考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即将开始。为让大家了解高考的有关信息、更加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的统一规定,我市2020年所有高考考场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全部实行两次安检入场制度。标准化考点全面应用考场电子监控和网上巡考系统,国家、省、市考务指挥中心将对全部考点、考场实行网上监控,考试结束后进行回放审查。同时,用无线信号屏蔽器对考场移动信号屏蔽,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入场逐个安全检查,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设备鉴定考生身份,周围有无线电监测车不间断巡逻监控,希望广大考生给予积极配合。考生要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思想,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做到诚信应考、文明考试。凡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舞弊行为,都要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提供给高校和社会用人单位, 并将作弊信息纳入失信信息范围。
二、为确保各位考生顺利参加高考,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提醒各位考生:
1. 2020年夏季高考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安排为7月1-10日(每天9:00-20:00),考生本人凭密码登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自行打印,网址为:http://wsbm.sdzk.cn。请考生仔细核对准考证相关信息,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填报志愿告知书》、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和我市公告信息。
2.为确保考生信息安全,我省增加了手机短信验证密码功能。考生在登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时,除需输入个人设置的登录密码外,还需输入手机接收到的短信验证密码。手机短信验证密码长期有效,再次登录信息平台填报志愿、查询录取去向时仍然使用该短信验证密码,请考生妥善保存,不要泄露给他人。
3. 为保障考生健康安全和考试平稳顺利,请广大考生考前要认真阅读《山东省2020年夏季高考和学业水平等级考试考生须知》,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加强防疫知识学习,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人员聚集。考生打印准考证同时须打印《2020年高考考生健康承诺书》,如实填写个人健康情况并签字。所有考生《承诺书》在进入考点时交给工作人员。
4.提前关注天气变化,做好雨天、高温等天气个人防护措施。科学安排出行方式和交通路线,保证提前到达考点,并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所有科目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5. 考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健康承诺书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和考场(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携带的橡皮要除去外面纸质或塑料的包装套。考生要自觉遵守考试规则,请提前在考点外自行妥善处理禁止带入的物品。
6.为提高进场速度,请考生不要穿戴有金属拉链、金属扣子、金属皮带扣等有金属饰物的服装、皮带,不要化妆,避免延长安检时间。考场内配备了钟表,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开考后,如发现考生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无论是否使用,均按作弊处理。
7.考生在考前要认真学习《考试规则》。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先检查答题卡和试卷的张数是否正确,并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生号、座号等栏目,在答题卡粘贴本人条形码。答题前一定要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必须在答题卡上与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按照规定,因考生个人原因更换答题卡的,不延长考试时间。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并按草稿纸、试卷、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严禁带走和毁坏任何一张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9.为使每位考生拥有一个良好的应考状态和考试环境,请考生和家长务必注意饮食卫生、住宿和交通安全,家长尽量不要在考场周围聚集逗留或大声喧哗。因疫情原因我们建议家长不要在考点外聚集等候,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10.广大考生及家长对于个别发布并传播出售所谓“高考试题”的信息和设备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也避免对考生产生误导,影响正常发挥。
三、为使广大考生和家长了解招生信息,现就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详细情况请到当地的招生办公室或所在学校咨询。
1.要充分了解我省招生政策和高校的招生章程,了解志愿设置、录取规则、填报志愿注意事项等,为将来报考做好准备。
2.要牢固树立安全和保密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号、考生号、短信验证密码等,不要泄露给他人。
3. 我省为考生提供一次熟悉志愿填报流程的机会,组织考生进行志愿填报模拟演练,时间为7月14日-17日,希望广大考生积极参与。
4. 报考外语或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请于7月17日—20日参加外语口试。具体考试组织工作由各县区、开发区招生办公室负责,考生可按照当地招生办公室或中学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外语口试。口试包括朗读和会话两部分。
5.有报名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测试。
6.公安、军校、直招士官生、部分高校政法专业等须参加体检面试,请考生及时关注有关信息。
7.凡被录取的考生,要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当地招生办公室办理高中阶段档案的转移手续。
8.凡被录取的我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以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于8月份到户籍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为确保高考公平公正,维护考生权益,国家、省、市招考系统对考试组织有严密的管理措施。市、县区招生考试部门设立了举报电话,欢迎广大考生和家长提供高考违纪作弊线索。
2020年普通高考咨询监督电话: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8332514
东营区招生办公室8221130
河口区招生办公室3651189
垦利区招生办公室2523223
利津县招生办公室5621556
广饶县招生办公室6922100
开发区招生办公室8554683
最后,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取得优异成绩,实现自己美好梦想!衷心感谢各位家长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东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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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试 规 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健康证明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非必需物品不准带入封闭区和考场(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生号、座号等栏目,并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本人条形码。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考试时间由考点按照北京时间统一发出信号,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七、所有考试科目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八、考生应严格按试卷及答题卡上的要求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遵守上述规则,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并停笔,并按草稿纸、试卷、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家或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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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生违规处罚的有关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除其所报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还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考生违规处罚的有关规定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考生违规处罚的有关规定
(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予以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第二、四、五、八项所列信息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
(三)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和信息提供主体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开。
依法可以授权查询的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信息提供主体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