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烤肠变质消费者误食中毒
由于食品安全而引发的投诉屡屡发生,近日,县消保委城区分会受理了一起关于食用变质散装烤肠的投诉。
家住县城的消费者胡女士在某超市食用了部分购买的散装烤肠后,发现烤肠变质、长毛,导致其身体不适。于是,胡女士找到该超市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赔偿医药费等损失。然而,该超市却认为他们销售的食品是从正规厂商进货,有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于是胡女士来到县消保委城区分会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带着购物小票及变质的烤肠等证据到该超市实地调查了解情况。该超市工作人员坚持认为,他们所销售该品牌、该生产批次的散装烤肠并未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并出具了该批次烤肠的供货商资料、进货清单及质量检验报告。经过调查了解,超市销售的该品牌散装烤肠手续齐全,能够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由于单件食品检测难度较大,很难确定原因。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经调解,最终该超市同意赔偿消费者已支付的医药费,并支付购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县消保委城区分会在此提醒,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应尽量到大型商场超市,并保留好相应的购物***等证据,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应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苗娟 王洁音 李骁光)